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祥云县村(社区)干部管理办法(试行)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村(社区)管理体制,规范村(社区)干部队伍建设管理,增强村(社区)干部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和省州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(社区)干部是指行政村(社区)党组织书记、副书记,村(居)民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和村(居)务监督机构负责人。 第三条 村(社区)干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选拔任用、行为规范、教育培训、制度管理、评议考核、奖励与惩处、后备干部培养7个方面。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村(社区)干部的基本素质要求: 1.政治可靠。政治立场坚定,有强烈的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核心意识、看齐意识,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,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规范村(社区)党组织建设的有关意见精神,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、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,坚决维护民族团结。 2.公道正派。为人正直,群众信任,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有坚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信念,热心公益事业。工作中不推诿,敢于担当。 3.能力过硬。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基层工作经验,具有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,有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。 4.奉公守法。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,坚持依法依规办事,无违法违纪行为。 5.身体健康。具备能够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。 6.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村(社区)干部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。 第五条 村(社区)干部的选拔一般在村(社区)“两委”换届时完成,按照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,通过法定选举程序产生,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、政府备案。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 村(社区)干部要牢固树立坚决服从上级的大局观、一心为民的群众观、敢想敢闯敢干的发展观、依法依规办事的法治观,严格遵守“八要八不准”行为规范。 1.要政治坚定,不准动摇信念、丧失立场。 2.要服从安排,不准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。 3.要作风民主,不准横行霸道、欺压群众。 4.要勤俭节约,不准讲究排场、浪费民财。 5.要善谋发展,不准不思进取、得过且过。 6.要求真务实,不准欺上瞒下、弄虚作假。 7.要办事公道,不准以权谋私、优亲厚友。 8.要依法遵规,不准违法办事、违法立约。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七条 教育培训作为村(社区)干部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,主要由乡镇党委负责制定村(社区)干部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 第八条 教育培训方式: 1.经常性教育。村(社区)党组织、村(居)民委员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,乡镇党委、政府每季度对村(社区)党组织书记、村(居)民委员会主任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。 2.集中培训。村(社区)干部任期内每年应接受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,时间3—5天。新任职的村(社区)干部,应及时接受上岗培训。培训工作由县级相关部门统筹,各乡镇具体实施。 3.学历教育。鼓励村(社区)干部参加函授、自考等学历教育。 第九条 教育培训内容。培训内容应结合实际,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,主要包括: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党纪党规,基层党建知识,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念,农业科技实用技术以及村庄规划布局、社区规范化建设、创新社会管理和依法行政、市场经济、农村电子商务等各项涉农惠农政策。 第十条 建立村(社区)干部教育培训体系,加大村(社区)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力度,创新教育培训方式。充分利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及“走出去、请进来”的方式,邀请各行各业专家、学者到村(社区)讲学,组织村(社区)干部进行集中轮训,到先进地区实地学习考察,多渠道、多形式地进行培训。 第五章 制度管理 第十一条 考勤制度。村(社区)干部在工作日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,法定节假日实行值班带班制度。防汛抗旱、换届选举和护林防火等重要时期,村(社区)干部上下班时间必须服从上级党委、政府统一安排。 第十二条 值班制度。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做好办公场所清洁卫生、防火防盗以及便民服务等相关工作,详细填写值班记录,认真做好值班交接。值班期间如遇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时,应立即向乡镇党委和乡镇挂钩领导报告,按要求妥善处理,事件动态和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乡镇党委。在值班期间,因值班人员失职,造成工作贻误、政令不通或公共财产损坏、遗失的,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。非值班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,如遇特殊情况应随叫随到。 第十三条 请销假制度。村(社区)干部因事因病请假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。请假5天以内的由村(社区)党组织书记审批,请假5天以上的由村(社区)党组织书记审核后报乡镇党委书记审批;村(社区)党组织书记和村(居)民委员会主任请销假由乡镇党委书记审批;请销假手续报乡镇党委备案,并作为年终考核依据。乡镇纪委要不定期对村(社区)干部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督查,督查中若发现考勤不严、无人值班或不按规定执行请销假审批的,要予以通报批评,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。 第十四条 党务、村(居)务、财务公开制度。党务、村(居)务、财务公开的内容、程序和形式要符合规范要求,每月至少公开一次,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公开。村(居)务监督机构要履行民主监督、民主理财职责,对“三公开”工作进行全程监督。有关责任人因未按规定履行职责,造成集体利益或群众利益损失的,经调查核实认定,应严肃追究责任,构成违法违纪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。 第十五条 民主报告制度。村(社区)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级事务报告会,围绕一年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,特别是村(社区)重大事项、财务收支、集体资产处置及村(居)民关注的问题,向全体党员、村(居)民代表或村(居)民进行报告,并征求意见建议。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,应及时研究处理,处理结果要予以公示。 第十六条 村(社区)干部待遇保障制度。村(社区)干部补贴补助待遇严格按照省州县有关政策标准执行,各村(社区)不得自行决定巧立名目核发奖金。健全完善在职村(社区)干部社会保障制度,将村(社区)干部中符合参保条件的纳入养老保险、工伤生育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参保范围,补助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。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制度。由乡镇统一规范建立印章管理制度,村(社区)要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印章。用印时必须进行审批登记,村(社区)干部不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印章。对未按规定用印,并造成严重影响的,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。 第十八条 工作交接制度。在换届选举或人事变动后,原村(社区)干部应当在10日内将办公用章、固定资产、财务账目、工作档案等及时移交新任村(社区)干部,移交工作由乡镇党委、政府负责主持。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,乡镇党委、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,督促整改,情节严重的,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 第十九条 谈心谈话制度。乡镇党政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,每年与所挂钩村(社区)干部至少进行两次以上谈话;村(社区)党组织书记每年与村(社区)干部至少进行两次以上谈话。通过沟通思想,增进交流,掌握干部思想、工作、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,认真分析并加以解决。乡镇党委书记每年与村(社区)“两委”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以上廉政提醒谈话,督促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,筑牢拒腐防变“第一道防线”。 第六章 评议考核 第二十条 村(社区)干部的年度评议考核由乡镇党委组织实施。年初,村(社区)干部要根据工作职责,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工作任务,报经乡镇党委审核同意后向党员和群众公开作出承诺。乡镇党委对村(社区)干部岗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,年终进行评议考核。 第二十一条 村(社区)干部评议考核每年开展一次,主要考核村(社区)干部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五个方面,重点考核廉洁履职、工作实绩和岗位目标完成情况。评议考核会议由乡镇挂钩领导主持,按照个人述职述廉、党员群众质询评议、综合评价评定等程序进行,参加评议考核会议范围为所在村(社区)党员、村(居)民代表、村(居)民小组长和党支部书记,到会人数不得少于50人。村(社区)干部的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称职、基本称职、不称职四个等次,原则上优秀比例不得超过各乡镇在职村(社区)干部总数的25%。村(社区)干部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,并作为年终奖惩的重要依据。 第二十二条 村(社区)干部违反行为规范,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年度评议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等次。 1.政治立场不坚定,散布各种谣言,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。 2.组织纪律观念淡薄,无正当理由连续10天以上不履行岗位职责的。 3.矛盾纠纷排查处理不力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 4.工作方法简单粗暴,大部分群众不认可的。 5.办事不公,以权谋私,群众反映强烈的。 6.不履行工作职责,或不胜任现职工作的。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村(社区)干部予以奖励,按省州县有关政策标准核定其一个月的岗位补贴为标准发放奖金,奖励经费在乡镇党建工作经费中列支。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三年被考评为优秀或连续两年被县级及以上党委、政府表彰的村(社区)干部,乡镇党委、政府给予适当嘉奖。 第二十五条 乡镇党委、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,对在农业产业化、精准扶贫、项目建设、招商引资等各项工作以及集体经济发展壮大、活动场所建设等基层党建工作中,成效明显的村(社区),给予村(社区)干部适当奖励。 第二十六条 对年度评议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村(社区)干部由乡镇党委、政府对其进行诫勉谈话,并督促其限期整改。对连续两次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村(社区)干部,按中纪委、中组部、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》(民发〔2012〕162号)有关规定,其职务终止。 第二十七条 村(社区)干部罢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和《云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》(云民基〔2002〕15号)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二十八条 村(社区)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乡镇党委、政府给予停职处理。从停职之日起,停发其村(社区)干部各种待遇,同时不得享受离任村(社区)干部的各项优待政策。 1.违反党的政治纪律、政治规矩和国家法律法规,受到党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。 2.私分、贪污、挪用集体财物,或利用职务便利,在落实各项惠民利民政策过程中,优亲厚友、吃拿卡要,群众反响强烈的。 3.严重失职造成所在村(社区)经济发展环境极差、社会治安混乱、安全事故多发、群体上访频繁的。 4.拉帮结派、制造矛盾,致使班子内部不团结造成工作瘫痪的。 5.对抗上级政策和决议,拒不接受乡镇党委、政府工作安排的。 6.涉黄涉赌涉毒涉黑,或因生活作风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。 7.不履行请销假制度,外出连续15天以上的。 对村(社区)干部进行处理、处分或职务终止的情形,乡镇党委应在给予处理、处分或职务终止后5日内将相关情况分别报县纪委、县委组织部、县民政局备案。 第八章 后备干部培养 第二十九条 村(社区)要重视后备干部培养,至少选配1名后备干部。鼓励从村(居)民小组长或党支部书记、致富能手、大中专毕业生、退伍军人等人员中挑选后备干部,采取村民自荐、群众推荐、党员举荐的方式,由村(社区)党组织考察确定,经党员大会或村(居)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,报乡镇党委审批确认。村(社区)后备干部待遇,由村(居)民代表会议通过后,在村(社区)集体经济收益中予以考虑,也可通过提供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予以解决。 第三十条 乡镇党委要建立村(社区)后备干部管理台帐,对村(社区)后备干部建档造册,跟踪管理,定期培训,动态培养,对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补充。村(社区)要为后备干部安排一定的工作任务,强化后备干部实践锻炼,逐步提高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。换届选举时,对德才兼备、实绩突出、群众公认的后备干部要优先予以考虑,做到量才使用。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商县民政局解释。各乡镇党委要根据管理办法,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其他村(社区)干部和村(居)民小组干部管理办法。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文章来源:县委办公室